侵权的葫芦兄弟在哪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美影厂制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影厂享有《葫芦兄弟》动画片和葫芦娃卡通人物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了《写作收费作品签约合同》,取得《冷笑话》漫画艺术作品著作权10万部。1,2065438,4月,明星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运营协议》。4月,明星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和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为一款手机游戏,蓝港公司作为改编游戏的唯一代理和运营方。
电影制片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手游中存在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等角色,上述卡通形象侵犯了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卡通形象的编辑权和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权。
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搞笑笑话》,对电影制片厂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公司及乐书公司赔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公司、仙女山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 * *均辩称,涉案游戏中的6个竞合动漫形象使用了《四月星》享有著作权的福禄娃的6件美术作品。福禄娃是一个偏漫画风格的少年形象,与《葫芦兄弟》中的剪纸风格的漫画形象不同,两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颜色、五官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福禄瓦和葫芦娃的相似之处只是服饰部分,头上的葫芦冠、腰间的围裙、赤足等设计都来自于公域中的元素。福禄娃与葫芦娃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故因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葫芦娃六个卡通形象是作者用线条和色彩勾勒出的葫芦娃基本形象,具有人物性格强烈、有力、天真可爱的特点,体现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娃的卡通形象通过线条、轮廓、服饰、色彩的运用,形成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具体、固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艺术作品。美影厂是六个葫芦娃卡通人物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服饰特征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部福禄瓦在服饰特征的细节上与六部葫芦娃相同,只是颜色不同,可以断定实质上是相似的。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福禄娃的6件美术作品与动画片《葫芦娃兄弟》中葫芦娃的6件美术作品人物实质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判决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立即停止对美国电影厂的侵权行为?葫芦娃?动画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赔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趣公司、蓝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福禄娃卡通形象与葫芦娃卡通形象的区别在于卡通形象的身体部分,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服装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卡通形象的服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证明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源于公有领域,未能证明葫芦娃卡通形象创作前存在与葫芦娃整体服饰实质相似的服饰。《福禄娃》是葫芦娃改编的新作,4月,明星公司侵犯了美影工作室的作品改编权。4月,明星公司、仙女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画形象授权,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 * *侵犯了美影厂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电影制片厂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美誉度、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授权费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涉案游戏中动漫形象的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50万元,维持在合理范围内。上诉人分工合作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