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有哪些支持?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推动文化发展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动力。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文化企业更好地认识、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整理发布了文化产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13日,6月65438+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机构;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内业务部分剥离为企业。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需对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转制文化企业进行认定:

(一)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改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的转型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部门批准;地方文化机构的转制方案,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审批;

(二)转型文化企业已在工商登记注册;

(三)整体改制前,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改制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和注销已注销;

(四)已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中的规定;

(六)文化企业转型引进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本结构的任何变动,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是在文化产业配套技术领域,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08〕362号),减少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国税发[2008]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含出版年份,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幻灯片(含微型复制)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超过一年的,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呆滞出版物在以后年度处置,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自认定后的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1.投资8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士发[2008]51号)、以及。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按照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66〕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由于下列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更快;

(二)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持股2年的当年投资额的70%,可在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0月2012、1日至2015、12、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将党报党刊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分离出来形成的文化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对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成品片的出口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 1至2012 1,执行以下增值税退税政策:

(一)对出版过程中的下列出版物,先退100%的增值税:

1.中国* * *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的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报刊,新华社、军队部门的报刊。

对上述各级机构的政府报刊,增值税征退范围为一个单位的一份报纸、一份期刊内。

2 .专门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生教材。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刊。

6 .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本通知附件1所列图书、报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返还政策:

1.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100%增值税退税以外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

2 .本通知附件2所列报纸。

(三)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本通知附件3所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2011 1至2012 1以下新华书店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返:

(一)对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合作社在当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设立的发行集团或由原新华书店改制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县级及以下地方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级以下(含县级市、区、旗)新华书店包括地、县级(含县级市、区、旗)新华书店,不包括设在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区的新华书店。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产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税

和进口增值税

一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配件、备件,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直销动漫产品,确需进口的货物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免税商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优惠营业税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自2009年6月5438+0日至2009年2月31日,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含中央、省、地、县)根据各自职权,批准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从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漫制作、拍摄、线描、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剪辑。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而提供的动漫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头、动画制作、拍摄、画线、动画制作,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针对网络动画和手机动画格式改编)服务,以及动画公司在中国境内转让动画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画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为2011 1 10月1至2012 1 2月31。

(三)其他文化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本通知所列企业按省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为2010至1。

2.《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2011 1至2012。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转播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交易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国境内人员和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从事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广播除外)提供的服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优惠财产税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2009年6月1日至2065年6月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