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内容

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对民间资本附加任何条件。

(2)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可以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领域。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着眼于不断做强做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改革。把民办社会事业作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和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道路、水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和车站设施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煤炭运输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探索设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方式。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立费用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招投标和业主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与核电站建设。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实施竞价上网,推进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体系,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油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公司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和网络建设。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享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重组改制。有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招标制度,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第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鼓励医学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等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民办学校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产权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土地保障、信贷支持、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扶(养)老、助残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化制作及相关服务,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用品生产,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动词 (verb的缩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形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单一出资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相同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和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和商贸业物流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展同程配送。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推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重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市场组合,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国内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产处置、债务处置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员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便利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企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促进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新产品开发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快固定资产折旧,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X.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R&D开展国际化经营、生产和营销,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组成财团,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担保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政策磋商机制,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的国际流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与交流,发展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议,利用多边协议体系,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民营企业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XI。为私人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相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应当有明确的规则和统一的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进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者履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产业政策和法规。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地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 有效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