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孤儿院如何收养
你首先要符合收养的条件,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社会福利院收养。通过条件如下: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规定》的决定全文经部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1。原第四条修改为:“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者弃婴,应当征得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出具同意收养的证明。”2.原第七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关于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第九条申请收养下列人员,收养人除应当提供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1孤儿的证明及其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收养的证明;3、其他有义务支持的人同意采纳的书面意见。(二)弃婴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亲生父母的证明;2.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明的,通过公告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公告在收养登记机关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由收养登记机关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发布。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今后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应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收养的证明。(三)申请收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3.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第十条收养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复习。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者调查应当记入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3)报名。经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出具收养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4.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有欺骗、欺诈行为的,应当在妥善安置被收养人后,宣布收养登记或者注销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明或者注销证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公民收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到发现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者弃婴,应当征得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出具同意收养证明。第五条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处的,必须出具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委托书。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的,委托收养书还必须经其所在国外交部门或者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以及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必须本人到场。第六条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关于本人年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