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5438+2月65438+8月发布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6月5438+10月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认可管理、认可标准、认可程序、处罚和附则六章。《办法》综合权衡企业类型、注册时间、主营业务、动漫产品及人员、技术、区位条件等方面,制定适合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特点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了“自主开发制作的动漫产品”,即“动漫企业自主创作、开发、设计、制作、生产、表演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除外。”为实现普遍支持和重点支持相结合,被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将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信贷等扶持政策。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将有利于动漫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由“点”上的个别扶持向“面”上的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变,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将有效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坚定动漫企业的信心;第二,被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产品将享受优惠待遇,不再受地域限制。此前,只有在高新区、软件园或动漫基地注册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办法》的出台将惠及各地动漫企业,将极大缓解国产动漫“基地园区热”的局面;第三,明确文化部门作为动漫企业的主管部门,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简化了企业的办事程序,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落实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根据《办法》中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研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具体财税优惠政策制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