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纳税人有哪些业务可以使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可以对下列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县级及以下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小水电机组是指各类投资者建设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水电机组。

2.用于建筑和生产建筑材料的砂、土和石头。

3.用自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和石灰(粘土实心砖和瓦除外)。

4.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公共交通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照固定路线运送乘客,在固定时间运营,在固定站点停靠的陆地交通工具。

8.试点期间,对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自行购置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 12 31,在动漫企业试点纳税人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动画产品开发提供动画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视频拆分、动画制作、拍摄、线描、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针对网络动画和手机动画格式改编)服务,以及中国境内动画版权转让(包括动画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和再授权)。

10.对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寄递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血浆采集站出售非临床人类血液。

12,医药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3.2008年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14.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5,光伏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16.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经营租赁服务。

17.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尚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8.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包工头形式提供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施工项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施工服务。

19.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提供的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购的建设工程。

20.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旧建筑工程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工程。

21.公路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收取试点前开始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书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出租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3.销售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4、销售自行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