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推发生两次。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要求以及其他口头和身体行为。这里,“不受欢迎”是重点。同样的行为,别人愿意接受,就不是性骚扰,讨厌就是性骚扰。

“性侵”是一个综合词。它包括所有未经对方明确同意的性行为,包括裸露、偷窥以及所有违背他人意愿的身体接触。

“强奸”是性侵犯的一种。如果性侵中存在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则构成强奸,包括用生殖器和任何其他物体的侵犯。

所谓“同意”,是指性行为中的所有人必须能够自愿同意或拒绝,并且可以以任何理由随时终止性行为。换句话说,不给别人拒绝的机会,或者一旦开始就发生关系,都不是“自愿同意”。

在异性关系中,男性侵犯女性的比例高达97%。也有男性被性侵的案例,但数量很少。性侵犯也可能发生在同性关系中,由于同性恋被污名化,这类受害者更加孤立。

重点是,什么是“明示同意”,什么是“违背他人意愿”?

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来讨论。

在司法层面,不用说中国的法律不完善,即使在法律最完善的国家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走司法程序,也很难认定强奸。很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或者无法判刑。

但是,不被定罪不代表心理层面没有伤害。一方之所以没有强烈的拒绝就放弃了,很可能是因为社会文化压力他做不到那一点。比如“顺从自己的意愿就是自私的人”、“你应该服从男人”等等。所以,即使心理上不愿意,女性通常也不会选择直接拒绝。

但是沉默和不反抗不代表愿意。往往“锲而不舍”的一方根本无意接受对方的拒绝,缺乏倾听和尊重对方想法的意愿。他的行为很可能符合强奸罪的定义:“违背他人意志”和“使用暴力手段”。暴力手段除了下药、殴打、限制自由,还包括言语胁迫和不断的软磨硬泡。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希望对方遵从自己的意志。这种经历会给受害者的自我意识和安全感带来很大的伤害。

比如,即使你没有任何错误,你也会不由自主地感到非常内疚,觉得自己很脏,觉得很多事情都失控了,觉得自己的身体不属于自己,不知道如何让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常常感到无助和绝望。所以从结果来看,半推半就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和殴打撕扯衣服差不多。即使不能在司法层面获得正义,也只能说明司法体系存在漏洞,而这个漏洞也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当然,如果是双方都同意的调情方式,两个人都愿意发生关系,那么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你想拒绝又不知道如何拒绝或不敢拒绝,而对方选择无视这种可能性,那就构成性侵。还是那句话,这种情况就是性侵。所以重点不是半推半就,而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要说,都是性侵。你生病了吗?这可以解释我们对性侵犯的理解有多低。也可想而知性侵对人的影响有多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