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健室设置基本标准

学校保健室设置基本标准如下:

一、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二、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保健室必须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擅自开展医疗活动。保健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将构成非法行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