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桐庐区无规定马科动物疫区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马科动物是指马、驴、骡等动物;易感动物是指马、驴、骡、猪、牛、羊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规定的马动物疫病是指马传染性贫血病、马踝关节炎、日本脑炎、马流行性感冒、马梨状肌病、马病毒性动脉炎、马鼠疫、伊氏锥虫病(苏拉病)等八种动物疫病。第三条杭州市桐庐马科动物疫区的范围为桐庐县富春江以北地区(以下简称无疫区)。
为保护无疫区马科动物的健康安全,将与无疫区行政区域相邻的桐庐县、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建德市行政区域划定为保护区。
为保障马匹运输安全,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至无疫区的机场高速、杭州湾绕城高速、沪昆高速、彩虹高速、杭新景高速等道路及其两侧不低于1000米的区域划定为生物安全通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进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权划分,将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区域内马科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相关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马科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城管、林业、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马科动物疫病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马科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第六条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桐庐县和其他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无疫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本市依法对马科动物进行相关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添加免疫标签。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马科动物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跨区域、县(市)迁移的马科动物,应当在三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八条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马科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马科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马科动物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从事易感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规定的监测活动。第九条从无疫区进口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卫生要求。相关动物卫生要求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非管制的马类疫区输入易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准传手续;
(二)经出口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在启运前三天向进口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进口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货主应当凭出口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输入;输入无疫区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通过指定渠道运输,并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申报监督检查;
(四)进口非屠宰用易感动物,应当在隔离场或者指定场所实施隔离检疫;输入供屠宰的易感动物或者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无疫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照规定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进境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无疫区后,凭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进行屠宰、饲养、经营、加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