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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

1,员工福利是工资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

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应当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员工福利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扣除。

第二,具体政策

1.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34号)第一条规定:

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体系并随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费补贴,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其中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1。论合理工资。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掌握以下原则:

(一)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单独履行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

(二)员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企业支付给异地出差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食堂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差旅费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账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核定。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2008〕264号),企业2008年以前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以及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扣除,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如果还有余额,以后几年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约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基金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第二,具体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本通知自2018 1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017 65438+10 1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5]63号)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自2015 1起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03),本文于2020年6月23日废止)

2.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员工培训费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单独核算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9号):

核电生产企业为培训核电厂运行人员而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核电厂操纵员的培训费用和职工的职工教育费用,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不得直接从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费用中扣除。

4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蔡健[2006]317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包括:

(1)入职和转岗培训;

(2)各种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在职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培训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和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奖励费;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其他与职工教育相关的费用。

经单位批准或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必须到单位外培训的员工,培训相关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承担。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技术、在职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可以从职工所在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学习权利,提高员工的基本技能,60%以上的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应投入到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上。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个人获得学位的在职教育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考察,较高的一次性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付,避免挤占员工教育培训的日常费用。(注:本条内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矿山、建筑企业等吸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城镇化进程中接纳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可以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付农民工和农民工培训费用。

5.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

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先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还有余额,将在以后的年份使用。

工会开支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应当扣除。

二、具体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2010):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自2065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为加强企业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现公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证明如下:自2065年7月1日起,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收取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0号):

自2010、1起,在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征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程师〔2005〕9号):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拨缴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1990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构成内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均计入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的收据,应由有拨款支付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购买。

对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并在税前扣除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的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条件:(1)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二)凭《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