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

法律分析:怀孕女职工五人以上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天享受一小时的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和加班;从事站立工作的女工在工作场所应有休息座位。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紧张劳动和劳动禁忌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不胜任

原劳动者,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要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怀孕后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员工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