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有什么优惠政策?

作为军嫂,她们要承受普通妻子难以承受的艰辛。他们在士兵身后默默付出,不求任何回报。那么,国家有没有对军嫂制定什么优惠政策呢?人事部门应在编制和人员计划范围内优先安排相应的安置工作;入伍前是企业职工或无工作身份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推荐和指导;对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无就业的驻缅军人,经本人申请,由驻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计发生活补贴至每人每月200元,由财政列入预算。新办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

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分区(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级军队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提供随军家属相关信息,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系统(含警备区、警备区,下同)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领导组织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移民安置措施,统筹落实工作。

第七条。入伍前是在职的公务员随军家属,在员额数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入伍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驻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匹配、就地就近的原则,督促各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内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