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增值税优惠,宣传文化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是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退税。

政策内容

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执行以下增值税扣缴政策。

(一)对出版过程中的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的政策:

1.中国* * *产党和各级民主党派报刊,各级人大、CPPCC、政府、工会、* *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报刊,新华社报刊,军队部门报刊。

以上各级机构不包括其下属部门。政府报刊增值税退税范围为一个单位的一份报纸、一份期刊内。

2 .专门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生教材。

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

4.少数民族语言的出版物。

5.盲文书刊。

6 .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财税[2065 438+08]53号《增值税100%预退政策适用的具体图书、报纸、期刊目录》附件1所列图书、报纸、期刊。

(二)下列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返还政策:

1.各种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征收增值税100%的出版物除外。

2.财税[2065 438+08]53号文附件2《适用50%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报纸名单》所列报纸。

(三)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100%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或制作出版物。

2.财税[2065 438+08]53号文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适用增值税100%政策的印刷企业名单》所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二、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10月2018,1至2月2020,12,31,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三、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10月2018、1至2020年2月12、3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体,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简单方式,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四、部分文化设施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本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门票收入。

2.寺院、寺庙、清真寺、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门票。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政策内容

1.2018 1至2018 4月30日,销售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即时征收实际增值税税负。

2.2065438年5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动漫软件,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立即退还实际增值税税负。

3.动漫软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闻发〔2008〕51号)执行。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8]38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8]38号)

七、动漫企业可以选择对部分服务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动漫产品开发提供动漫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镜头拆分、动漫制作、拍摄、线描、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针对网络动漫和手机动漫格式改编)服务,以及动漫版权转让(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部分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将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从党报党刊中剥离出来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对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经营性文化机构”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的机构,转型包括整体转型和剥离转型。其中,整体转型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现行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剥离转型包括:新闻媒体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销售机构,从业务系统剥离,转制为企业。

上述“转制登记日期”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登记的日期。对转制前已办理法人登记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或批准设立注销业务之日(转制前未办理法人登记的)完成转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 1至2018 12)

文件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执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84号)

九、出版单位、发行单位的某些征订行为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1.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订购凭证(包括订购单、购货单等。)应由双方纳税。

2.各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认购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认购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文件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图书、报纸等认购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1989)国税帝子第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