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第三个月,收到派出所的通知,说做什么重做笔录。

取保候审第三个月,接到派出所通知,说重做笔录很正常。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中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释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和有关单位。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根据不同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提审时及时到场;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与特定人员见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