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有哪些细节?
杜志浩是11讨债人的领头人。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了于欢的鞋子,蒙住苏的脸。他还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用生殖器摩擦苏的脸...
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选择了报警。警察来了,说“要账单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马上就走了。见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冲出去,被杜志浩等人拦住。暴力上演,一死三伤。
2017 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舆论;民意
舆论的哗然估计是聊城中院始料未及的。
“虽然作为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我还是想说:被秘密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性,说余欢在残害百姓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不仅要坚持法律,还要注意防止判决违背大多数人心目中的底线正义。这种情况下的母子真的很同情,法律不应该这么冷酷!”
这是一位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写的。他的观点代表了网络上的很多民意。
很多人看完新闻后的第一反应是,只能杀人。与这种无奈的表情相比,一位网友看了新闻后写下了这篇文章——“当他的阴茎蹭到你妈脸上的时候,你会不会生气,会不会杀了凶手?”》。
这是一种很容易想象的共情。一个热血青年被讨债人非法拘禁控制,看到自己的母亲被极端方式侮辱,警察不加干预就离开,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如果你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热闹的背后,透露出的不仅仅是对桓生死的关注,更是民众心情的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和桓一样的屈辱。
“我以为如果我是于欢,在法律无法保护我和我的家人,我和我的家人受到极度的羞辱或侵害的时候,我会和他一样坚定,甚至更加坚定,我绝不会原谅那些混蛋。”一个网友写了这么直白的话,得到了上万个赞。
法院的判决甚至激怒了网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头指向了法官。“法官从天而降,没有母亲……”更多的人反映,“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感到安全,那这个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的。”
裁判的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长期与多名讨债人纠缠,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尖刀捅刺多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有过错,于欢如实供述,判处其无期徒刑。
为什么不找正当防卫?法院解释称,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到对方侮辱和虐待,但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过当”是法律上的特殊表述,理论上称为“防卫过当”,通俗的解释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需要实施防御措施。如果所谓的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之前进行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成立,属于“不当防卫”,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一些学者发现了一个自相矛盾的细节。由于法院认定于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典型的持续性犯罪。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到解除这种限制,整个时期都是“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这相当于承认了自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一死三伤,法律上认定为社会危害,影响较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并未对于欢、苏造成人身危险,即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紧急状态”。
但是,这样的解释显然没有说服力。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非法伤害从一开始就存在。杜志浩限制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对她们进行虐待,扇她们耳光,给她们看色情录像,当着儿子的面用男性生殖器虐待母亲。这不仅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也是对个人尊严的挑衅。
所以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尤其是在警方介入失败后...
警察的身影,看似微不足道,却成了重要的转折点,成了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非法滞留地点——山东远大工贸有限公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
多名现场人员证实,警察进入接待室后,表示“可以买单,但不能打人”,然后离开。
四分钟后,有人把警察送出办公楼,有人回去了。
看到三名警察离开,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抓住一名女警,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道,“警察这时候走了,他们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们要死了怎么办?你要是走了,就从我身上碾过去。”
对此,警方给出的说法是询问情况后去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并没有说明房间里为什么会有人,要先去院子里了解情况。)
无论如何,警察的出现并没有缓解于欢母子被一个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团伙非法拘禁的事实。实际言行,甚至有徇私放纵的嫌疑,也成为舆论和专家认定警察不作为的重要依据。
警察的不作为让杜志浩看起来肆无忌惮,连警察都帮不了他们。也许,正是这种草率的处置行为,让于欢陷入了绝望,甚至更加愤怒。
案情显示,于欢遇害的时间点就在他母亲受辱、警察离开后的几分钟。无疑,警察的过失,或者说警察的过失,成了谋杀的导火索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非法拘禁讨债人本身就是违法的,警察置之不理,就是失职,检察院应该立即立案。
呼吁
于欢已经上诉了。他的上诉代理人和律师尹表示,他已于2月24日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余欢强行反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尽管涉黑团伙辱骂十恶不赦,且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得不到保障。同时,于欢服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归案,并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代理律师的理由得到了很多同事的赞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另一方面,警方有限的执法手段并没有达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危险依然存在。本案中,被告人寻求救济无望,情绪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为”但“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要求。
事实上,一审判决确实值得商榷。苏被迫还债,因为她陷入了高利贷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主吴学展借款654.38+0.35万元,约定月息654.38+00%。到2016年4月,她* * *还款184万,还清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最后她欠了17万,实在是无力偿还。从法律上讲,月息10%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年利率36%的上限;吴学占从苏处取得的本金及利息,大部分属于严重违法所得。
其次,在中国传统的理智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之急”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我们要明白,杜志浩的行为是对突破人际关系底线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质之恶劣,超出了大多数人的想象,严重挑战了大众的道德认知。毕竟我们每个人都有妈妈。
第三,公众长期以来对警察表现的失望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体现。当于欢把求助的希望寄托在警察身上时,他们期望警察能帮他们脱困,哪怕是暂时的。但是,警方并没有把杜志浩带走调查,也没有帮助于欢母子脱离困境。一审法院选择性忽略了处置缺陷和实际后果是否与于欢被害构成因果联系。
最后,就“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而言,目的是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定义过高,就容易打消公民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更何况这是自卫,是为母亲辩护。
安提戈涅说,在法律之内,应该有正义和人情。
将来的
二审怎么判?我们无法推测。
因为司法独立的原则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尊重的。
一种观点认为,在舆论压力下,二审极有可能改判。或许,此时此刻,相关法院正在加班加点地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我们不赞成舆论干预司法。但是,当一个刑事案件生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会启发人们的智慧,甚至影响我们对未来法治方向的信心。在刷屏的一天里,关于辱母遇刺的评论就有上亿条,这是国人高度关注法治的生动注脚。
面对22岁的于欢,面对本案中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可能出现的落差,我们只想说,正义不仅关系到纸面规则的落地,关系到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系到人们的意愿和伦理情怀。
否则,于欢承受的不仅仅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蔡飞/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山东辱母案详情
“余欢的妈妈被那些人侮辱的时候我就看到了。他暗杀了那些人。我没看见他们。因为我在门口拦住了正要离开的警察……”3月25日,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在接受华西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封面新闻-华西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4人,致1人送医后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四名受害者是他们母亲的债务人。在讨债过程中,这四人对母亲和于欢本人进行了侮辱、殴打和责骂。
此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封面新闻-华西报记者注意到,最大的争议点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阿姨回忆道。
目睹侮辱母亲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 4月14日,于欢的母亲苏在公司。催款人赵蓉蓉又来催款了。那么,那天发生了什么?
2065 438+07 . 3 . 25封面新闻-华西报对话于欢的姑姑于秀荣。
封面新闻-华西报:你看到你妈妈被侮辱的那一幕了吗?
余秀荣:我知道,我就在窗外。他们在房间的最前面,在接待室。
封面新闻-华西报:你看到了什么?
余秀荣:我和余欢还有余欢的妈妈一直在公司。他们在放色情录像,还隔着窗户要钱回来。他们还没来卖。他们只给苏打电话向要一次一百块钱的退钱。好像有个叫赵蓉蓉的女人。下午晚饭后,另一名证人曾二孝在接待室辱骂母亲。他脱了裤子,拿了一会儿生殖器。我从窗口看着,因为他们不让我进去,总有一个人阻止我进去。
封面新闻-华西报:于欢看到自己的母亲被侮辱是什么表情?
余秀荣:他当然生气了。他总是握着拳头,却无法反抗。他妈妈坐着,那边的人站着。他正坐在沙发上。
他们两个坐在西边的沙发上,东边的沙发上。有一个人就脱了裤子,指着他妈。这时候有人跑出来告诉我老公报案,打110。这一次与前一次不同。老公打了110,我打了110,但是打不出去,老公就急着跑了,在50米外打。屋里的人听说打了110,他就问我是不是一直从窗户看,他就问你是不是打了110?我说没有,他伸手拿走了我的手机。我看了看手机,因为没叫出来。我没叫它。他摔了我的手机,踢了我一脚。
余秀荣:警察来了,直接进了接待室。当我进入接待室时,我看见警察来了。我以为他们会像以前一样不闹了,我和老公就回去出去了。
封面新闻-华西报:你看到于欢最后的行为了吗?
余秀荣:这个时候我没看到,我正在和110协商。也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之后,我们110进屋之后回来的。没想到会出事。我看到110要回去了,就在110停了车,我在65438。
这时候我抓住一个110的女生,她甩了我一胳膊。别告诉我,告诉我该怎么做。你教训了我一顿。这时一个司机已经上车了。大家说说吧,去看看。我和他们一起在110进了大厅。走到大厅的台阶上,这个时候一个人走了出来。出来后,他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啊,抓我。”
封面新闻-华西报:抓我就是捅我,对吧?
余秀荣:是的。然后走出大厅,叫一辆出租车。他自己开车走了,有人要给他开车。他说没有,他自己开车走了。
封面新闻-华西报:于欢遇刺现场,竟然是警察准备离开的时候?
余秀荣:对,对。当110进入接待室。110进去后,于欢和他妈都坐了,无力反抗,但110来的时候,两人都站了起来。当他们站起来看到110要走的时候,他们两个都急匆匆地冲了出去,跟着65438+。可就在这个时候,那些人把他们堵在屋里,拦住他,然后把于欢按在沙发上打了一顿。
有争议的暴力讨债
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四次。
由于工厂经营困难,22岁的母亲苏向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吴学展借钱。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利率10%。此后还了654.38+0.84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子,还剩654.38+0.7万元左右。因此,苏饱受暴力讨债之苦。
一支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讨债队伍,多次骚扰苏的工厂,辱骂、殴打她。案发前一天,吴学展指使手下在她抵押的房子里拉屎,然后把苏按进厕所,要求还钱。当天下午,苏先后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讨债手段升级。苏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与一名员工一起,被11讨债人包围控制。其间,讨债人对苏进行侮辱性言语侮辱,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住其母亲的嘴。甚至还故意弹了弹胸前的烟灰给苏。讨债人杜志豪甚至脱裤子辱骂苏,让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民警余秀荣报警。
接警后,民警到接待室说了一句“可以要账,但不能打人”后就走了。眼看警察要走,报警的余秀荣一把抓住一名女警,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们只有死路一条”,余秀荣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讨债人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冲出去,回电报警,被讨债人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致杜志浩等4名讨债人被刺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有2人重伤,1人轻伤。
判决中未提及的细节
播放黄色视频,播放胸前烟灰等。
此前,一些媒体采访了目击者,并提到讨债人对环的母亲苏的侮辱包括不仅脱下裤子和鞋子堵住她的嘴,还播放色情视频并向苏的胸部扔烟灰。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杜诗报记者从于欢的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关于讨债人对苏的侮辱行为,如播放黄色录像、往苏胸前泼灰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没有得到体现。
我国法律规定,出示证据时必须记录在案,只做“采信”和“不采信”的区别。这种没有记录的情况是不可能的。
3月25日,封面新闻-华西杜诗报记者试图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中提到的证据与证人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