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压力2
强迫是由于他人的威胁或强迫,陷入恐惧而做出的不真实意思的表示。威胁是指通过预测未来的伤害,对相对人的精神产生恐惧。胁迫,是指胁迫或者伤害相对人或者其亲属的身体。一方在胁迫下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求是:
首先,在胁迫方面
(a)必须有胁迫。胁迫是为了使他人陷入恐怖而不恰当地预测伤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通信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或者以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2)需要有胁迫的意图。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有胁迫对方使其恐惧的故意;第二,必须存在使相对人因恐惧而表示意思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的意思表示。
(3)有必要警示危害不当。所谓不公正,就是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道德标准。当然,违法属于不公正,但不公正不一定违法。比如A对B说“不签合同就要被举报私自拿回扣”,但这个通知很难说是违法的,但肯定是不当的,因为它干涉了对方的自由。
第二,就被胁迫的人而言
(1)恐惧必然产生于胁迫。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不恐惧,或者虽有恐惧,但恐惧并非因胁迫而产生,不能构成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或者因胁迫而实施的有瑕疵的法律行为。
(2)你必须表达你的意图,因为害怕。即胁迫的表现必须与其恐惧有因果关系。此外,其意愿的表达必须迎合胁迫。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不怕胁迫,就不能构成胁迫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有恐惧心理,但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迎合被胁迫人的意思,仍然不能构成在胁迫下实施的行为。因为,胁迫实施的行为的本质在于对行为人意志形成和表达的不当干预。